安徽华光玻璃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第一大股东)使用省级拨改贷资金,本金3460万元,安徽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债权人的身份状告安徽华光玻璃集团有限公司及本公司,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4)皖民二初字第1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或查封、扣押被告安徽华光集团有限公司估值5088万元的财产。据此对大股东持有本公司的1487万股份予以了冻结,冻结期一年,从2004年9月22日-2005年9月22日。本公司及本公司第一大股东已将此事告知蚌埠市人民政府,并积极尽快解决此事,同时将根据事态进展及时予以公告。
    该事项不会对股份公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
    
安徽方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