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 【2003】75号文核准,本公司于2003年11月18日发行人民币普通股6,000万股,发行价格人民币5.96元/股。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335,460,166.14元。募集资金于2003年11月25日全部到位,经五洲联合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出具了五洲会字【2003】8-522号验资报告。
    公司根据《招股说明书》承诺的募集资金投向和实施时间,于2003年12月30日与乌鲁木齐市自来水公司签署了《新疆城建股份有限公司与乌鲁木齐市自来水公司关于收购石墩子山20万方水厂生产经营资产之协议书》,并经公司四届七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根据此协议以及新疆华夏资产评估事务所华评评报字【2003】070号《新疆城建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乌鲁木齐市石墩子山水厂单项资产评估报告书》,公司本次利用募集资金收购石墩子山20万方水厂项目总价款为人民币215,632,200元,占募集资金总额的64.28%,尚余募集资金119,827,966.14元。根据协议书,首期购买款12,937.93万元已于2004年1月16日支付,剩余款项将于2004年2月16日之前支付完毕。2004年1月18日双方签署《资产移交表》,所购资产的所有权及风险责任由乌市自来水公司转移至新疆城建,其生产经营所发生的损益归本公司。
    特此公告。
    
新疆城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4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