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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545 证券简称:G新城建 项目:公司公告

新疆城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方案的公告
2005-03-29 打印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变更投资项目名称及变更投资方案情况

    1、购置大型施工机械设备项目。

    由原计划利用募集资金投资2000万元,变更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1760万元。

    2、增资并控股新疆嘉诚城市生活垃圾生物处理发展有限公司项目。

    由原计划利用募集资金投资600万元,自有资金投资440万元,变更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840万元。

    公司2004年5月20日召开的200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决议(详见2004年4月20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公司相关公告),同意公司利用募集资金2000万元购置大型施工机械设备。截止2005年3月20日,实际使用募集资金1760万元,节余资金240万元。

    2004年9月21日召开的200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资并控股新疆嘉诚城市生活垃圾生物处理发展有限公司的决议(详见2004年8月21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公司相关公告)。公司利用募集资金投资600万元,自有资金投资440万元对新疆嘉诚城市生活垃圾生物处理发展有限公司进行增资并控股,持股比例51%。

    由于嘉诚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1000万元变更为800万元,经双方协商,公司拟将增资方案更改为利用募集资金840万元(包括计划投资的600万元以及购置大型施工机械设备项目节余的240万元)对其进行增资并控股,增资后新疆嘉诚城市生活垃圾生物处理发展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新疆城建环保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640万元,本公司持有51%的股权。

    公司独立董事刘永佶、全泽、朱瑛于2005年3月25日出具相关独立意见,认为:

    1、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变更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对原项目基本没有影响,投向变更后公司对嘉诚公司持股比例较变更前未发生变化。

    2、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程序合法,符合公司和股东利益。

    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对募集资金投向做以上变更。

    特此公告

    

新疆城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3月28日

    附件1

    新疆城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新疆城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就提名刘永佶、全泽、朱瑛为新疆城建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与新疆城建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被提名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

    一、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新疆城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三、具备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1、被提名人及被提名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本公司或本公司附属企业任职;

    2、被提名人及被提名人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新疆城建已发行股份的1%或1%以上;也不是本公司前十名股东;

    3、被提名人及被提名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5%或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本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4、被提名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上述三项所列情形;

    5、被提名人没有为本公司或本公司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

    四、包括本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提名人:新疆城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3月25日于乌鲁木齐

    附件2

    新疆城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作为新疆城建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本人与新疆城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城建)之间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新疆城建或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新疆城建已发行股份的1%或1%以上;

    三、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新疆城建前十名股东;

    四、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新疆城建已发行股份5%或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

    五、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新疆城建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六、本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前五项所列举情形;

    七、本人没有为新疆城建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

    八、本人没有从新疆城建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九、本人符合新疆城建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另外,包括新疆城建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中国证监会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本人在担任新疆城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的要求,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厉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声明人:刘永佶 全泽 朱瑛

    2005年3月25日于乌鲁木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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