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是、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海通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的通知于2005年10月12日以传真及电子邮件方式发出。
    本次会议于2005年10月22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9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9人,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由董事以传真方式会签,审议通过了下述两项议案: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海通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为海通食品集团余姚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的议案》。会议同意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海通食品集团余姚有限公司于2005年11月至2006年11月期间向农业银行余姚支行贷款所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担保类型为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主债权最高余额不超过人民币伍仟万元。保证担保期间按担保合同约定履行。
    上述担保合同签署后,公司将按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于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告格式指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海通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O五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