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日前知悉,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5年12月12日以国资产权[2005]1513号《关于天津天士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批准了本公司股东股权转让事项:同意本公司股东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持有的本公司680.4万股(占股份总额的2.39%)股权全部转让给天津天士力集团有限公司。(具体转让情况详见2005年11月14日本公司《股东持股变动公告》)
    特此公告。
    
天津天士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