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山东华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通知于2005年6月17日以送达或电子邮件方式发出,并于2005年6月27日上午9:00在公司会议室准时召开。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到董事8名,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董事长封照波先生主持。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经审议,一致通过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韩畅巨先生辞去公司董事、副董事长、总经理职务的议案,同意韩畅巨先生辞去公司董事、副董事长、总经理职务。
    经与会董事举手表决,8人赞成,无反对与弃权。同意票占与会董事的100%,表决通过。
    2、根据董事长封照波先生提名,会议决定聘任闫新华先生担任公司总经理(简历见附件)。
    经与会董事举手表决,8人赞成,无反对与弃权。同意票占与会董事的100%,表决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确认公司争取的2005年农药结构调整国债专项项目的议案。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办工业[2005]184号批文,我公司提报的5000吨乙酰甲胺磷原药项目,被列入2005年农药结构调整国债专项,项目贷款总额4328万元,2005年4月18日已获中国银行宁阳支行批准。
    经与会董事举手表决,8人赞成,无反对与弃权。同意票占与会董事的100%,表决通过。
    特此公告。
    
山东华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6月27日
    附件:
    闫新华先生简历
    闫新华,男,1963年8月生,大学本科学历,研究员,1999年至今,一直在山东华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担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副董事长。
    山东华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山东华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韩畅巨先生辞去公司董事、副董事长、总经理职务的议案》、《关于聘用公司总经理的议案》。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真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材料,针对上述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审核,所聘高管人员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履职能力,任职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提名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聘任、解聘公司高管人员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同意本次董事会会议形成的决议。
    独立董事:
    2005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