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山东华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度股东大会于2005年4月24日上午九点在本公司六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封照波先生主持,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无流通股股东出席会议,出席会议的股东均为非流通股股东,代表股份64,35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山东华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投票结果如下:
    同意票:6435万股,反对票:0万股,弃权票:0万股。分别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和0%,表决通过。
    2、审议通过《山东华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投票结果如下:
    同意票:6435万股,反对票:0万股,弃权票:0万股。分别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和0%,表决通过。
    3、审议通过《山东华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投票结果如下:
    同意票:6435万股,反对票:0万股,弃权票:0万股。分别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和0%,表决通过。
    4、审议通过《山东华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财务决算报告》。
    投票结果如下:
    同意票:6435万股,反对票:0万股,弃权票:0万股。分别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和0%,表决通过。
    5、审议通过《山东华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经利安达信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利安达审字[2005]第1005号审计报告审计,公司2004年度实现净利润18,445,501.72元,按《公司章程》规定,提取10%的法定公积金1,841,702.21元和5%的法定公益金920,851.11元,加上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43,096,605.28元,本年度可供全体股东分配的利润为58,779,553.68元。
    由于国家限制高毒农药政策的出台,公司须加快对限制产品的技术改造步伐,加大对适销对路产品技改投入。同时,公司募集资金项目尚未全部竣工,仍有较大投入,已完工项目投产也需要大量流动资金支持,为保证公司产品结构调整需要,保证公司健康、持续、快速发展,集中资金用于生产经营和技术改造,从公司发展角度考虑,决定200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不分配、不转增。
    公司未分配利润的用途和使用计划:本期可供分配的净利润15,682,948.40元用于高毒农药装置的技术改造及补充流动资金。
    投票结果如下:
    同意票:6435万股,反对票:0万股,弃权票:0万股。分别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和0%,表决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续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利安达信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本公司2005年度的财务审计机构,续聘期限至公司2005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并授权公司董事会确定其报酬事项。
    投票结果如下:
    同意票:6435万股,反对票:0万股,弃权票:0万股。分别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和0%,表决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投票结果如下:
    同意票:6435万股,反对票:0万股,弃权票:0万股。分别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和0%,表决通过。
    8、经关联方股东山东华阳农药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非关联方股东审议通过《关于对公司200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进行预计的议案》。
    投票结果如下:
    同意票:209.326万股,反对票:0万股,弃权票:0万股。分别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和0%,表决通过。
    9、审议通过《关于增补高杰为独立董事的议案》。
    投票结果如下:
    同意票:6435万股,反对票:0万股,弃权票:0万股。分别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和0%,表决通过。
    10、审议通过《关于增补王福伟为监事的议案》。
    投票结果如下:
    同意票:6435万股,反对票:0万股,弃权票:0万股。分别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和0%,表决通过。
    三、公证或律师见证情况
    公司聘请了山东新和律师事务所毛翊民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鉴证,并出具了《山东新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华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毛翊民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山东华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会议记录。
    2、山东新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华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五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