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山东华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4年4月16日上午九点在本公司六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封照波先生主持,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5名,代表股份50,0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56%。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以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组建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的议案》;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由封照波先生、马君潞先生、李德军先生、韩畅巨先生、闫新华先生组成,主任委员由董事长封照波先生担任。
    投票结果如下:
    同意票:5000万股,反对票:0万股,弃权票:0万股。分别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和0%。
    2、审议通过《关于组建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议案》;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由马君潞先生、李庆新先生、韩畅巨先生组成,主任委员由马君潞先生担任。
    投票结果如下:
    同意票:5000万股,反对票:0万股,弃权票:0万股。分别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和0%。
    3、审议通过《关于组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议案》;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由孙莉女士、马君潞先生、闫新华先生组成,主任委员由孙莉女士担任。
    投票结果如下:
    同意票:5000万股,反对票:0万股,弃权票:0万股。分别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和0%。
    4、审议通过《关于组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议案》;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李庆新先生、孙莉女士、闫新华先生组成,主任委员由李庆新先生担任。
    投票结果如下:
    同意票:5000万股,反对票:0万股,弃权票:0万股。分别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和0%。
    5、审议通过《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草案)》的议案;
    投票结果如下:
    同意票:5000万股,反对票:0万股,弃权票:0万股。分别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和0%。
    6、审议通过《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草案)》的议案;
    投票结果如下:
    同意票:5000万股,反对票:0万股,弃权票:0万股。分别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和0%。
    7、审议通过《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草案)》的议案;
    投票结果如下:
    同意票:5000万股,反对票:0万股,弃权票:0万股。分别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和0%。
    8、审议通过《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草案)》的议案;
    投票结果如下:
    同意票:5000万股,反对票:0万股,弃权票:0万股。分别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和0%。
    9、审议通过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草案)》的议案;
    投票结果如下:
    同意票:5000万股,反对票:0万股,弃权票:0万股。分别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和0%。
    10、审议通过《关于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鉴于山东汇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业务繁忙、人员紧张,无法在预定时间内为公司出具2003年度审计报告,为确保公司2003年度报告在规定的时间内披露,决定解聘山东汇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同时聘请利安达信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2003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机构。
    投票结果如下:
    同意票:5000万股,反对票:0万股,弃权票:0万股。分别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和0%。
    11、审议通过《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草案)》的议案
    投票结果如下:
    同意票:5000万股,反对票:0万股,弃权票:0万股。分别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和0%。
    12、审议通过《公司章程(修改)》
    投票结果如下:
    同意票:5000万股,反对票:0万股,弃权票:0万股。分别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和0%。
    三、律师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见证意见
    公司聘请了金杜律师事务所唐丽子律师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鉴证,并出具了《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华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唐丽子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山东华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及会议记录。
    2、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华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四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