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山东华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03年10月14日在本公司会议室召开。
    公司董事长封照波先生主持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到董事8名,董事李庆新先生因故未出席。公司全体监事、高管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如下议案:
    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山东华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预案》。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要求,对《山东华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作部分修改,在公司章程第八章增加第四节--对外担保范围及审批程序,具体增加内容为: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50%。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决定对外担保须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2/3以上签署同意,对于担保额达到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10%以上的须经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债务担保。被担保人的偿债能力和资信状况须达到:流动比率不低于2;速动比率不低于1,资产负债率控制在60%以内,符合公司制定的被担保对象的资信标准。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该预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将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山东华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3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