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二○○六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6年11月11日在河南省济源市天坛路王屋山大酒店召开。共5名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席了会议,共持有公司股份118,919,16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2.09%。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的股东5名,共持有公司股份118,919,160股,占有限售条件股份的100%;无限售条件股份的股东0名。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会议由董事长杨安国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法律顾问出席了会议,经记名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事项: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具体修改条款如下:
    原章程:第2.02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有色金属、化工原料(不含化学危险品及易燃易爆品)的生产、销售;贵金属冶炼(以上范围按国家有关规定);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制造、仪器仪表及零配件的进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的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及业;从事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现修改为:第2.02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有色金属、硫酸、工业氧气、氮气、液氧、液氩等化工原料的生产、销售;贵金属冶炼(以上范围按国家有关规定);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制造、仪器仪表及零配件的进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的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及业;从事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同意118,919,16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由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邓文胜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备查文件:1、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法律意见
    3、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特此公告。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六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