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根据公司2001年4月26日召开的200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项目收购协议书》与2002年4月15日召开的200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项目收购协议书之补充协议》,公司于2002年12月15日运用部分募集资金于对河南豫光金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豫光集团”)在建工程“铅冶炼烟气(尘)综合治理技改项目”进行收购,收购价格参考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后评估值171,912,266.04元(评估方法为重置成本法),以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实际帐面值142,066,496.09元为准,加上审计评估基准日(2002年7月31日)至收购日豫光集团继续履行投资义务而垫付的款项14,139,144.27元,共确认为156,205,640.36元。评估值与审计帐面值差额29,845,769.95元,评估增值主要原因为工程实际完工程度大于实际结算。
    特此公告。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