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5年7月8日在河南省济源市天坛路89号王屋山大酒店召开。共4名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席了会议,共持有公司股份13510.116万股(其中非流通股13510.116万股,流通股0股),占公司总股本22826.92万股的59.19%,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公司董事任文艺先生主持了会议,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法律顾问出席了会议,经记名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事项:
    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135,101,16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2、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135,101,16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3、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135,101,16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4、关于审议日常经营关联交易情况的议案
    该议案属关联事项,关联股东进行了回避。
    同意5,148,000股,占与会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占与会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0股,占与会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由公司法律顾问邓文胜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大会人员资格和大会审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备查文件:1、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