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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531 证券简称:G豫光 项目:公司公告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005-06-07 打印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05年5月23日以电子邮件和专人送达的方式向各位董事发出召开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的通知, 2005年6月4日,公司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了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会议由董事长杨安国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经记名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事项:

    一、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次修改及补充的条款内容见附件一。

    二、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次修改及补充的条款内容见附件二。

    三、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次修改及补充的条款内容见附件三。

    四、关于审议《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五、关于审议《公司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交易决策程序》的议案

    六、关于审议日常经营关联交易情况的议案

    内容详见《公司日常经营关联交易情况公告》

    七、关于审议《公司巡检整改报告》的议案

    内容详见附件四。

    八、关于审议召开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一)会议时间: 2005年7月8日上午8:30

    (二)会议地点:河南省济源市天坛路89号王屋山大酒店

    (三)会议审议事项:

    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2、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关于审议日常经营关联交易情况的议案

    (四)会议出席对象:

    2005年7月1日下午收盘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或其授权代表。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法律顾问。

    (五)出席会议登记:

    拟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参会登记,登记时自然人股东凭本人身份证、股票帐户,代理人凭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股票帐户和身份证复印件及代理人本人的身份证;法人股东凭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股票帐户及出席人身份证,于2005年7月3日下午4:00前,到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办理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传真办理。

    (六)参加会议办法:

    1、与会股东凭本人身份证、股票帐户,代理人凭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股票帐户和身份证复印件及代理人本人的身份证;法人股东凭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见附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股票帐户及出席人身份证于2005年7月8日8:00前在会议地点办理与会手续。

    2、会期半天,与会股东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3、联系地址:河南省济源市济水大街中段525号

    联系人:任文艺

    电话:0391-6665835、6665836

    传真:0391-6688986 邮编:454650

    特此公告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6月7日

    附:回执、授权委托书(可按此样自行复制)

    回  执
    截止2005年7月1日,本单位(人)持有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将参加贵公司
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股东帐号:                       持股数:
    出席人姓名:                     股东签字(盖章):
                                            2005年  月   日
    授 权 委 托 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公司/本人出席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200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帐户号码:                  委托人持股数量: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权限:
    委托日期:
                                                2005年   月   日
                                                

    附件一:

《公司章程》修改说明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及《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证监发[2004]118号)等相关规定,公司对《公司章程》进行了修改,具体说明情况如下:

    一、在第4.10条后增加4.11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二、在第4.14条后增加第4.15条 股东大会应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股东大会正确、高效地行使职权。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是《公司章程》的重要组织部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三、原第4.54条为:公司董事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和独立董事应分别选举。

    现修改为:公司董事和监事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和独立董事应分别选举。

    四、原第4.55条的累计投票方式仅适用于选举董事,现也适用于选举监事,修改后的第4.55条为:累计投票制实施办法具体如下:

    1、积表决票数计算办法

    (1)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乘以本次股东大会应选举董事或监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表决累积表决票数。

    (2)股东大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当根据每轮选举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3)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公司监事、本次股东大会监票人、见证律师或公证处公证员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当立即进行核对。

    2、投票办法

    每位股东均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代理人应遵守委托人授权书指示),将累积表决票数分别或全部集中投向任一董事或监事侯选人,如果股东投票于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侯选人时,不必平均分配票数,但其分别投票数之和只能等于或小于其累积表决票数,否则,其该项表决无效。

    投票结束后,根据全部候选人各自得票的数量并以拟选举的董事或监事人数为限,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或监事。

    3、按得票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或监事,若经股东大会三轮选举仍无法达到拟选董事或监事数,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1)当选董事或监事的人数不足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则已选举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自动当选。剩余候选人再由股东大会重新进行选举表决,并按上述规定决定当选的董事或监事。

    (2)经过股东大会三轮选举仍不能达到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或监事人数,原任董事或监事不能离任,并且董事会应在十五天内开会,再次召集股东大会并重新推选缺额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前次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新当选董事或监事仍然有效,但其任期应推迟到新当先董事人数达到法定或章程规定的人数时方可就任。

    五、在第4.60条后增加:

    第4.61条 下列事项须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或提出申请:

    1、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的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控股股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

    2、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20%的;

    3、公司股东以其持有的本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本公司的债务;

    4、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公司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5、在公司发展中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上述所列事项的,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第4.62条 具有前条规定的情形时,公司发布股东大会通知后,应当在股权登记日后三日内再次公告股东大会通知。

    第4.63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扩大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比例。

    第4.64条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六、原第4.71条第(三)款为: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和分别统计的流通股股东及非流通股股东表决情况;涉及股东提案的,应当列明提案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说明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对于需要流通股股东单独表决的提案,应当专门作出说明;

    现修改为: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和分别统计的流通股股东及非流通股股东表决情况;涉及股东提案的,应当列明提案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说明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涉及第4.61条条需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怕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的议案时,应说明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人数、所持股份总数、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份的比例和表决结果,并披露参加表决的前十大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持股和表决情况。

    七、原第5.20条为: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现修改为: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无正当理由不得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八、原第5.23条第(一)款为: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0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二分之一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现修改为: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二分之一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在第5.25条后增加以下条款:

    第5.26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全体独立董事年度报告书,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5.27条 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履行职责。公司应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及时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

    十、原第5.31条为: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按照公司规定的权限审批。

    现修改为: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履行以下程序方可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一)被担保对象向公司提交以下资料:

    1、企业基本资料;

    2、最近一年又一期企业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

    3、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4、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被担保对象的资信标准

    公司应对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被担保对象同时具备下述资信标准的,公司方可为其提供担保:

    1、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2、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子公司、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公司的互保单位;

    3、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下;

    4、如公司曾为其提供担保,应没有发生过被债权人要求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5、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6、提供公司认可的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7、没有其他法律风险。

    十一、原第5.35条为: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现修改为: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是《公司章程》的重要组成部分。董事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负责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十二、删除第5.55条第(十)款:有权决定单项发生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5%的对外担保或抵押;

    十三、在原第5.69条后增加以下条款:

    第5.70条:公司应积极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通过多种形式主支加强与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沟通和交流,积极主动地披露信息,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努力提高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

    第5.71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体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十四、 原第7.04条为: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现修改为“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担任的监事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或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十五、章程条款中出现“中国证监会郑州特派办”全部更改为“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

    附件二、

《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改说明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证监发[2004]118号)》的相关规定,拟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进行修改,具体修改内容为:

    一、在原第三条后增加: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二、原第四十一条为:大会主持人应口头征询与会股东议案是否审议完毕,未审议完毕,应口头说明,否则视为审议完毕。

    股东大会对议案采取一事一议的表决规则,即每一议案经所有与会股东审议完毕后,开始表决;一项议案未表决完毕,不得审议下项议案。

    现修改为:大会主持人应口头征询与会股东议案是否审议完毕,未审议完毕,应口头说明,否则视为审议完毕。

    三、在第六十七条后增加以下条款:

    第六十八条 下列事项须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或提出申请:

    1、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的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控股股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

    2、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20%的;

    3、公司股东以其持有的本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本公司的债务;

    4、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公司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5、在公司发展中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上述所列事项的,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第六十九条 具有前条规定的情形时,公司发布股东大会通知后,应当在股权登记日后三日内再次公告股东大会通知。

    第七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扩大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比例。

    第七十一条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附件三、

《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改说明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等相关规定,拟对《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修改,具体修改内容为:

    一、删除第十三条第六款:有权决定单项发生金额不超过占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5%以下的对外担保或抵押;

    二、原第四十二条第1款为: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0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现修改为: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0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三、删除第四十五条第十款有权决定单项发生金额或连续12个月内累计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20%的对外担保或抵押;

    在为互保单位担保时,在双方互为担保金额相等的前提下,有权决定增加单项发生金额或连续12个月内累计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20%的担保;

    附件四:

公司巡检整改报告

    2005年4月11日至15日,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以下简称“河南证监局”)对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进行了现场巡回检查,2005年5月8日,河南证监局针对在巡检中发现的问题向公司发出豫证监发[2005]121号《整改通知书》。

    公司在接到《整改通知书》后高度重视,立即将《整改通知书》分发至各位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其他相关管理人员,针对《整改通知书》中要求公司整改的各项内容,进行了认真的学习和研究。公司认为,河南证监局对公司的巡检,对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提高公司规范运作、促进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和保护广大股东利益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公司将本着规范发展、严格自律、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以本次巡检工作为契机,继续规范运作,加强内容管理。针对《整改通知书》中提出的问题,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进行了认真的自查,逐项落实,形成整改方案如下:

    一、关于法人治理问题

    1、《整改通知书》指出:“公司章程第5.23条独立董事对重大关联交易审核的标准定为‘总额高于3000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与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号)中‘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规定不符;

    整改措施: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号)对该部分进行修改,修改后的第5.23条独立董事对重大关联交易审核的标准为“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

    2、《整改通知书》指出:公司章程第5.55条董事长行使职权包括“有权决定单项发生额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5%的对外担保或抵押”,与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字[2003]56号)的规定不符。

    整改措施:公司将在章程修改中删除第5.55条第(十)款:“有权决定单项发生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5%的对外担保或抵押;”,并将在公司章程中增加相应对外担保程序。

    二、关于募集资金使用问题

    1、《整改通知书》指出:公司虽然制定了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但未提交董事会审核通过;

    整改措施:公司将对《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完善和修订后,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2、《整改通知书》指出:副产品氧化锌深加工生产等级(活性)氧化锌项目2004年亏损140万元,与招股说明书承诺不符。

    整改措施:副产品氧化锌深加工生产等级(活性)氧化锌项目2004年实现利润-140万元,低于招股说明书承诺收益的20%以上。主要原因系该产品目前处于生产初期,成本较高。公司将加强内部管理,改进工艺流程,努力降低成本,争取在2005年使该项目扭亏为盈。

    三、关于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问题

    1、《整改通知书》指出:公司下属的分厂没有实现会计电算化,需要推广普及,提高核算水平;

    整改措施:公司已为下属分厂财务科安装用友财务软件,目前正处于试运行阶段,预计于2005年6月末能正常投入使用,届时,公司下属分厂将实现会计电算化。

    2、《整改通知书》指出:下属分厂因为目标考核的需要,曾经存在人为调整成本的现象;

    整改措施:公司对下属分厂以往按月进行考核,成本节约按50%奖,超支按100%罚,分厂存在各月产量不均匀造成的分厂成本变动较大,为不影响当月资金,公司下属分厂存在人为调整成本的现象,具体体现为虚报或瞒报当月产量。对此,公司已修改了成本考核细则,改月度考核为季度考核;同时加大检查力度,对因虚报或瞒报产量导致成本不实的,按影响成本总额的20%进行处罚。分厂人为调整成本反映出公司在生产原始记录管理方面的缺陷,对此,公司对内控制度进行了完善,加强了对原始资料填报及审核的控制,确保了原始资料的真实性。

    3、《整改通知书》指出: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下属分厂的审计监督不足。

    整改措施:公司将进一步完善内部审计制度,加大对公司下属分厂的审计力度,扩大审计范围,对易出现问题的地方,多加关注,切实发挥内部审计部门的作用。公司审计委员会将对审计部门进行监督,确保公司利益不受侵害。

    四、关于期货交易内控问题

    1、《整改通知书》指出:2名人员尚未取得从业资格;

    整改措施:公司将督促2名尚未取得从业资格的境外期货从业人员,尽快取得境外期货从业资格。目前,2名尚未取得从业资格的境外期货从业人员已报名参加了2005年的中国期货业协会组织的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

    2、《整改通知书》指出:缺少相应的交易决策程序。

    整改措施:公司根据《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指导意见》和《公司境外期货保值业务管理指导》,已制定了《公司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交易决策程序》,该制度将提交公司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

    二OO五年六月四日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书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公司与河南豫光金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供货合同的预案》,公司董事会已向本人提供了有关本次供货的相关资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鉴于公司向河南豫光金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供应电解铅,续签《供货合同》事项已构成关联交易。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个人独立判断,现就本次关联交易独立发表以下意见:

    1、此项交易,有利于缓解公司因电解铅市场竞争激烈带来的压力,将进一步拓宽公司的产品销售空间;

    2、此项交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价格公平合理,没有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和其他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3、公司董事会在本项关联交易表决中执行了关联董事回避制度。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签名:王本哲 甘亮 秦群立

    2003年3月15日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书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公司与河南豫光金铅集团铅盐有限责任公司供货合同的预案》,公司董事会已向本人提供了有关本次供货的相关资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鉴于公司向其控股股东河南豫光金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河南豫光金铅集团铅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铅盐公司”)供应电解铅,续签《供货合同》事项已构成关联交易。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个人独立判断,现就本次关联交易独立发表以下意见:

    1、此项交易,有利于缓解公司因电解铅市场竞争激烈带来的压力,将进一步增强公司的产品销售能力;

    2、此项交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价格公平合理,没有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和其他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3、公司董事会在本项关联交易表决中执行了关联董事回避制度。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签名:王本哲 甘亮 秦群立

    2003年3月15日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书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公司与河南豫光金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综合服务协议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已向本人提供了有关本项议案的相关资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鉴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河南豫光金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向公司提供水、电、汽等必要的辅助性服务;公司向集团公司蓄电池厂提供电力服务;公司与集团公司续签《综合服务协议》,该事项属关联交易。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个人独立判断,现就本次关联交易独立发表以下意见:

    1、此项交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价格公平合理,没有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和其他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2、公司董事会在本项关联交易表决中执行了关联董事回避制度。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签名:王本哲 甘亮 秦群立

    2003年3月15日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书

    为拓展公司原料供应渠道,2003年,公司从河南豫光金铅集团废旧有色金属回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废旧有色金属回收公司”)购买废铅,交易金额为15384285.34元。为规范今后公司与废旧有色金属回收公司的交易行为,公司拟与废旧有色金属回收公司签订《购货合同》。废旧有色金属回收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河南豫光金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向其购买废铅和与其签订合同构成关联交易。该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尚需经2003年度股东大会批准。

    对此关联交易,公司独立董事认为:

    一、此项交易,有利于拓宽公司的原料供应渠道,缓解公司原料市场的供应压力;

    二、此项交易,遵循“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价格合理,无损害公司的利益;

    三、公司董事会在本项关联交易表决中执行了关联董事回避制度。

    独立董事认为,该项关联交易维护了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合法权益。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王本哲 甘亮 秦群立

    二OO四年二月二十一日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与关联方进行关联交易的独立董事意见书

    甘洛豫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是以生产铅、锌精矿为主的矿山生产企业,河南省济源黄金冶炼厂矿产品公司是以矿石的代购代销为主要业务的贸易企业,为获得长期稳定的原料供应,公司拟与其签订购买铅精矿协议;河南豫光金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生产过程中需要使用白银,公司拟向其销售白银并签订供货合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的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独立董事认为:上述关联交易是因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是根据市场化原则而运作的,交易的定价遵循“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公平合理,在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和表决中,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程序合法,符合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和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王本哲 甘亮 秦群立

    2005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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