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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531 证券简称:G豫光 项目:公司公告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05-04-02 打印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4年度股东大会于2005年4月1日在河南省济源市天坛路89号王屋山大酒店召开。共4名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席了会议,共持有公司股份13510.116万股(其中非流通股13510.116万股,流通股0股),占公司总股本22826.92万股的59.19%,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公司董事长杨安国先生主持了会议,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法律顾问出席了会议,经记名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事项:

    1、公司200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3510.116万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万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0万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2、公司200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3510.116万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万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0万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3、公司200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13510.116万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万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0万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4、公司2004年度利润分配议案

    经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公司2004年度实现净利润96,894,121.71元,提取10%的法定盈余公积金9,689,412.17元,10%的公益金9,689,412.17元,加期初未分配利润105,724,949.02元,减分配2003年度现金股利22,826,916.00元,2004年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160,413,330.39元,同意以2004年末总股本228,269,16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50元(含税),共派发现金股利34,240,374.00元,剩余未分配利润126,172,956.39元结转以后年度分配。本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同意13510.116万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万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0万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5、关于聘任公司2005年度审计机构及2004年度审计机构报酬的议案

    公司继续聘任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05年度的审计机构,聘期一年;支付其2004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费25万元。

    同意13510.116万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万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0万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6、200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意13510.116万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万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0万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7、关于《公司与甘洛豫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采购合同》的议案

    本事项属关联交易,在表决中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同意514.8万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万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0万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8、关于《公司与河南省济源黄金冶炼厂矿产品公司采购合同》的议案

    本事项属关联交易,在表决中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同意514.8万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万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0万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9、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13510.116万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万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0万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10、关于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13510.116万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万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0万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11、关于修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13510.116万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万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0万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12、关于修改《公司内部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同意13510.116万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万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0万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由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04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大会人员资格和大会审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备查文件:1、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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