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司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财税[1994]001号文件精神,公司“铅冶炼烟气(尘)综合治理项目”中生产的硫酸和制氧过程中分离回收的氩气,符合企业所得税减免5年的条件。经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豫地税所减免[2004]12号”文件批准,同意公司2003年硫酸、氩气免征所得税额为4,208,267.50元,该部分税款公司2003年已交纳,减免税款从2004年应交所得税中扣除,2004年公司所得税减免申报工作正在进行中。
    特此公告。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