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二零零三年度股东大会于2004年3月25日在河南省济源市天坛路89号王屋山大酒店召开。共6名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席了会议,其中流通股股东3名,共持有公司股份13524.406万股,占公司总股本22826.92股的59.25%,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公司董事长杨安国先生主持了会议,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法律顾问出席了会议,经记名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事项:
    一、公司200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3524.406万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万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0万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二、公司200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3524.406万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万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0万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三、公司200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13524.406万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万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0万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四、公司2003年度利润分配议案
    经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公司2003年实现利润总额88,434,639.77元,净利润为58,353,868.99元。按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5,835,386.90元,按10%提取法定公益金5,835,386.90元,加期初未分配利润71,723,473.83元,分配2002年度现金股利12,681,620.00元,2003年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105,724,949.02元。公司200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拟以公司2003年末总股本228,269,16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元(含税),共计22,826,916元,占可供分配利润的21.59%,剩余82,898,033.02元结转为以后年度分配。
    同意13524.406万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万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0万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五、关于审议《200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同意13524.406万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万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0万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六、关于聘任2004年度审计机构及2003年度审计机构报酬事宜的议案
    拟继续聘任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04年度的审计机构,聘期一年;支付其2003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费25万元。
    同意13524.406万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万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0万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七、关于制订《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13524.406万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万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0万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八、关于审议公司与河南豫光金铅集团废旧有色金属回收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2003年度向公司控股股东全资子公司河南豫光金铅集团废旧有色金属回收有限公司购买废铅,交易额为15,384,285.34元。为规范该项关联交易,公司拟与河南豫光金铅集团废旧有色金属回收有限公司签订《购货合同》,有效期为三年,废铅的价格参照卖给与公司规模和条件相当的无关联第三方的市场价格确定;结算货款以现金或承兑汇票支付,当月货款当月结清。该关联交易已经公司二届董事会四次会议一致通过,监事会与独立董事分别对该事项发表了意见(详见2004年2月24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公司已于2004年2月27日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刊登了关联交易专项公告。在该项关联交易的表决中,关联股东均按规定予以回避。
    同意529.09万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万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0万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由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邓文胜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03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大会人员资格和大会审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4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