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公司第一大股东河南豫光金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公司股份7219.6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56.93%)于2003年4月4日向本公司董事会递交了“关于变更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范围″的临时提案。
    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董事会经审核后决定,该项临时提案须提交公司200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为此,公司决定在2003年4月21日召开的200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详见2003年3月18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中增加″关于审议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特此公告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3年4月7日
     关于变更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范围的临时提案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中国证监会和国家经贸委证监期货[2003]15号《关于同意中国铝业公司等十家企业从事境外期货业务的批复》批准贵公司从事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为加快贵公司办理营业执照变更等从事境外期货业务的相关事宜,以使贵公司尽快产生效益回报广大投资者。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第十一条规定,现提议在贵公司2002年度股东大会上增加“变更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范围”的临时提案,在贵公司经营范围中增加境外期货业务,并对《公司章程》及营业执照相关内容进行修改或变更。
    
河南豫光金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03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