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度股东大会、2003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3年6月26日上午9:30时在上海市松江区中山街道茸梅路8号二楼会议室召开。
    一、2002年度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召开。出席会议股东及授权代表共1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50,035,4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5.0177%,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会议就2002年度董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及200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等事宜进行了审议。会议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200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50,022,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股份的99.9915%;反对12,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股份的0.008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股份的0.0000%;无效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200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50,022,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股份的99.9915%;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2,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股份的0.0085%;无效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2002年度财务决算及2003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同意150,022,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股份的99.9915%;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2,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股份的0.0085%;无效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200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上海立信长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2002年度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43,526,828.14元。本次利润分配预案为:公司以2002年末总股本20,00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10元(含税),共派发现金红利4,200万元,剩余未分配利润1,526,828.14元转入以后年度分配。本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同意150,021,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股份的99.9907%;反对12,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股份的0.0086%;弃权1,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股份的0.0007%;无效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通过《关于2003年度续聘上海立信长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议案》。
    2003年度继续聘请上海立信长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的财务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公司支付2003年度财务审计费40万元。
    同意150,035,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股份的0.0000%;无效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股份的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150,035,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股份的0.0000%;无效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股份的0.0000%。
    本次大会由上海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2003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召开。出席会议股东及授权代表共1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50,035,4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5.0177%,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会议就《关于募集资金项目—中药现代化领域的天然植物提取项目调整投资方式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会议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募集资金项目—中药现代化领域的天然植物提取项目调整投资方式的议案》,授权公司董事会按工商登记要求,办理该公司注册事宜。
    因本议案属关联交易,在表决时,关联股东上海交通大学、上海交大南洋股份有限公司放弃表决,扣除关联股东上海交通大学、上海交大南洋股份有限公司所持股份数后,出席会议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股份为108,035,400股。
    同意108,029,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股份的99.995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5,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股份的0.0050%;无效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股份的0.0000%。
    本次大会由上海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特此公告。
    
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