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经过与流通股股东的充分沟通,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同意对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进行调整;
    2、公司股票将于2006年1月6日复牌;
    3、投资者请仔细阅读公司董事会2006年1月5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的《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
    一、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情况
    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药玻"或"公司")董事会受公司非流通股股东的委托,办理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事宜。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于2005年12月23日披露后,通过走访机构投资者、投资者座谈会、热线电话、传真及电子邮件征求意见等多种形式与流通股股东进行了沟通交流。根据沟通结果,公司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部分内容作出调整。
    (一)关于对价安排的调整
    原为:
    "公司的非流通股股东以其持有的部分公司股份,安排对价给流通股股东,以换取非流通股份的上市流通权,并就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后获得上市流通权的股票作出分步上市流通的承诺。非流通股股东安排的对价总数为27,005,475股公司股份,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公司流通股将获付对价2.2股。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公司的股东持股数量和比例将发生变动,但公司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股本总数等指标均不会发生变动,也不会直接影响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
    现调整为:
    "公司的非流通股股东以其持有的部分公司股份,安排对价给流通股股东,以换取非流通股份的上市流通权,并就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后获得上市流通权的股票作出分步上市流通的承诺。非流通股股东安排的对价总数为31,915,561股公司股份,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公司流通股将获付对价2.6股。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公司的股东持股数量和比例将发生变动,但公司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股本总数等指标均不会发生变动,也不会直接影响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
    (二)关于非流通股股东承诺事项的调整
    原为: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沂源县公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承诺:方案实施后,其持有的股份自取得流通权之日起,在12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在前述承诺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股份,出售数量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12个月内不超过5%,在24个月内不超过10%。"
    现调整为: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沂源县公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承诺:方案实施后,其持有的股份自取得流通权之日起,在36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沂源县公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承诺,在2005、2006年度股东大会上提出以下议案:公司现金分红的比例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非累计可分配利润)的30%,并在表决时对该议案投赞成票。"
    二、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调整的补充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调整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自公司董事会于2005年12月23日公告的《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后,公司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地与投资者进行了沟通和交流。应广大流通股股东要求,非流通股股东对方案进行了调整,并由董事会做出公告。本次调整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整体利益。
    2、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调整方案增加了对价安排数量和有关承诺,体现了非流通股股东对流通股股东的诚意和利益的保护,以及对公司未来成长的信心。
    3、同意本次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暨对《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及《摘要》的修订。
    4、本独立意见是公司独立董事基于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进行调整所发表的意见,不构成对前次意见的修改。
    三、补充保荐意见
    针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本次股权分置改革聘请的保荐机构发表意见如下:
    1、方案的调整是在公司、保荐机构、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之间经过充分沟通、协商,尤其是认真吸收了广大流通股股东意见的基础上形成。
    2、在修改后的方案中,非流通股股东在对价安排上作了进一步的让步,体现了对流通股股东的尊重。
    3、在修改后的方案中,公司第一大非流通股股东沂源县公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增加了在股改方案实施后,其持有的股份自取得流通权之日起36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的承诺,表达了非流通股股东对公司未来成长性的信心;同时承诺在2005、2006年度股东大会上提议并赞成现金分红的比例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非累计可分配利润)的30%,有利于对流通股股东利益的保护。
    4、本次方案的调整并不改变保荐机构前次所发表的保荐意见结论。
    四、补充法律意见
    针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本次股权分置改革聘请的法律顾问发表补充意见如下: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前述调整是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之间经过广泛沟通和协商后的结果;前述调整不存在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性法规和政府规范性文件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但调整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生效和实施,尚需取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公司相关股东会议的批准。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是在充分听取流通股股东建议与意见的基础上做出的,对价测算依据和过程无实质性的变化,《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及其摘要中涉及对价安排及承诺事项部分作了相应修订。请投资者仔细阅读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的《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以及其他文件。修订后的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尚需提交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审议。
    附件:
    1、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
    2、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摘要(修订稿);
    3、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之补充保荐意见书;
    4、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5、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调整方案的补充独立意见。
    以上附件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 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