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登记日:2005年6月6日
    ●除权(除息)日:2005年6月7日
    ●新增可流通股上市日:2005年6月8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05年6月10日
    一、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经公司200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在2005年4月13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
    二、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1、经公司200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2004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为:以母公司2004年末总股本18,541.6759万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元(含税)。
    2、根据国家有关税法规定,流通股个人股东本公司按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现金红利按20%的税率应缴税0.02元/股,因此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0.08元/股。流通股机构投资者、国家股、社会法人股股东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0.10元/股。
    3、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每10股转增2股。
    三、分红派息具体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05年6月6日
    2、除权除息日:2005年6月7日
    3、新增可流通股份上市日:2005年6月8日
    4、现金红利发放日:2005年6月10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05年6月6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1、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国家股和社会法人股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证券部直接派发。
    3、公积金转增股份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计算机网络,根据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持股数,按比例自动计入帐户。每位股东按送股比例计算后不足一股的部分,按小数点后尾数大小排序向股东依次送一股,直至实际送股总数与本次送股总数一致,如果尾数相同者多于余股数,则由电脑抽签派送。
    六、股本变动结构表:
    本次利润分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后的股份为222,500,111股。
    单位:股
股份类别 变动前 变动数 变动后 发起人国家股 67,769,208 +13,553,842 81,323,050 非发起人境内法人股 15,354,086 +3,070,817 18,424,903 非流通股份小计 83,123,294 +16,624,659 99,747,953 普通股(A股) 102,293,465 +20,458,693 122,752,158 流通股份小计 102,293,465 +20,458,693 122,752,158 股份合计 185,416,759 +37,083,352 222,500,111
    七、实施转股方案后,按新股本总数222,500,111股摊薄计算的2004年度每股收益为0.34元/股。
    八、有关咨询事项:
    1、咨询机构:山东药玻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2、咨询电话:0533-3242312-2111 传真:0533-3249700
    3、联系人:于恩亮 任磊
    九、备查文件
    公司200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年度报告正文及审计报告
    
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