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登记日:2004 年4 月2 日
    ●除权(除息)日:2004 年4 月5 日
    ●新增可流通股上市日:2004 年4 月6 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04 年4 月9 日
    一、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2003 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经2004 年3 月20 日公司200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在2004 年3 月23 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
    二、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1、经公司200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2003 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2003 年末总股本123611172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 股派发现金红利1.00 元(含税),每10 股送3 股红股(含税),共计分配股利49444468.80 元。
    2、根据国家有关税法规定,流通股个人股东本公司按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红股按每股面值1 元,税率20%须缴税0.06 元/股,现金红利按20%的税率应缴税0.02 元/股,总计缴税0.08 元/股,因此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0.02 元/股。流通股机构投资者、国家股、社会法人股股东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0.10 元/股。
    3、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每10 股转增2 股。
    三、分红派息具体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04年4月2日
    2、除权除息日:2004年4月5日
    3、新增可流通股份上市日:2004 年4 月6 日
    4、现金红利发放日:2004 年4 月9 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04 年4 月2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1、流通股股东、未流通的内部职工股的现金红利,由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国家股和社会法人股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证券部直接派发。
    3、红股及公积金转增股份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计算机网络,根据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持股数,按比例自动计入帐户。每位股东按送股比例计算后不足一股的部分,按小数点后尾数大小排序向股东依次送一股,直至实际送股总数与本次送股总数一致,如果尾数相同者多于余股数,则由电脑抽签派送。
    六、股本变动结构表:
    本次利润分配实施送红股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后的股份为185416758股。
单位:股 变动前 变动数 变动后 发起人国家股 45179472 +22589736 67769208 非发起人境内法人股 10236057 +5118029 15354086 内部职工股 20195643 +10097822 30293465 非流通股份小计 75611172 +37805587 113416759 普通股(A股) 48000000 +24000000 72000000 流通股份小计 48000000 +24000000 72000000 股份合计 123611172 +61805587 185416759
    七、实施送转股方案后,按新股本总数185416759 股摊薄计算的2003年度每股收益为0.38 元/股。
    八、有关咨询事项:
    1、咨询机构:山东药玻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2、咨询电话:0533-3242312-2111 传真:0533-3249700
    3、联系人:于恩亮任磊
    九、备查文件
    公司200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年度报告正文及审计报告
    
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4 年3 月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