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江苏江南高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受公司全体非流通股股东委托办理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事宜。于2005年9月19日刊登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后,公司董事会通过电话、传真、邮件、网上交流会、拜访投资者、投资者座谈会等方式,多渠道地与投资者进行了交流。在总结广大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江苏江南高纤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维持不变,具体方案为:
    一、对价安排的形式及数量
    非流通股股东以2005年9月16日公司的总股本14,400万股为基数,向方案实施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按每10股流通股取得3股股票对价的比例执行对价安排。方案实施后公司的总股本依然为14,400万股,公司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每股收益等财务指标全部保持不变。
    二、非流通股股东的承诺事项
    (1)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非流通股股东周永康、顾兴男、尤小弟、沈永林、邹水林、沈惠康、浦金龙、朱瑞岐、朱明来、居明华和上海鑫荻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诺: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其所持有的原非流通股股份在24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非流通股股东陶国平、夏志良、盛冬生、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集体资产经营公司承诺: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其所持有的原非流通股股份在24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在前述承诺期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12个月内不超过5%,在24个月内不超过10%。
    (3)全体非流通股股东承诺: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原非流通股股份数量,达到公司股份总数1%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但公告期间无需停止出售股份。
    (4)控股股东陶国平先生承诺:若在股权分置改革实施前,其他非流通股股东所持非流通股股份产生权属争议、质押、冻结情形,导致其不能按时、足额执行对价安排,陶国平先生将以其所持有之股份先行代为执行对价安排。
    (5)若在股权分置改革实施前,因非流通股股东所持非流通股股份产生权属争议、质押、冻结,导致发生不能按时、足额向流通股股东执行对价安排的情形,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终止。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于2005年9月29日复牌。
    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详见2005年9月19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的《江苏江南高纤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摘要)》。
    特此公告。
    
江苏江南高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五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