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的相关规定,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转让所持苏州市蠡口热电有限公司30%的股权的议案》发表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董事会审议《关于转让所持苏州市蠡口热电有限公司30%的股权的议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次股权转让有利于公司市场战略的调整,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无不良影响。出让股权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转让股权定价依据评估结果,交易行为符合市场规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转让。
    特此公告
    
独立董事:李儒训 胡学超 陈亚民    二○○五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