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的相关规定,对公司收购资产事项及有关资料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审核,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本人同意公司与苏州市相城区财政局签署的《股权收购协议》。
    二、上述协议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且会议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收购资产的标的已由中介机构进行了评估,定价依据充分,交易价格公允,不损害公司及广大股东的利益。
    四、公司主营业务经过近年的发展保持稳定增长,确保了涤纶毛条在国内的龙头地位。本次资产收购使公司能源供应得到了保障,增强了公司持续发展能力,实现了投资多元化,逐步介入收益稳定良好的热电行业,提高公司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因此,本次股权转让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利益,对公司未来的经营与发展将会产生积极的影响。
    特此公告
    
胡学超 李儒训 陈亚民    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