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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527 证券简称:G高纤 项目:公司公告

江苏江南高纤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04-03-23 打印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司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江苏江南高纤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股东大会于2004年3月20日在本公司会议室召开。参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5人,代表股份5000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2.5%,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出席并对本次股东大会予以见证。会议在董事长陶国平先生主持下,审议并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 审议通过了《200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5000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二、 审议通过了《200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5000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 审议通过了《200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5000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四、 审议通过了《2003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经上海立信长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公司2003年度实现净利润 19,880,129.82元,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提取10%法定公积金1,988,012.98元,提取5%法定公益金994,006.49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26,618,692.31元,2003年年度实际可供股东分配利润43,516,802.66元。

    公司决定以2003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80元(含税),共计分配6,400,000.00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年度,公司本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同意5000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五、 审议通过了《2003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同意5000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六、审议了《公司董事会成员换届选举的议案》,并以逐个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选举陶国平先生、俞明康先生、盛冬生先生、周永康先生、浦金龙先生、朱崭华先生、李儒训先生、胡学超先生、陈亚民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董事,其中,李儒训先生、胡学超先生、陈亚民先生为独立董事。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为三年;

    以上各位董事的选举结果,均为同意5000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七、审议了《监事会成员换届选举的议案》,并以逐个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选举朱明来先生、毛小迪先生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监事,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李永男先生共同组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任期为三年;

    以上各位监事的选举结果,均为同意5000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八、审议通过了《聘请公司200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决定继续聘请上海立信长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04年度审计机构;

    同意5000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九、审议通过了《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为了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行为,完善公司担保制度,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决定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的有关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增加公司对外担保的有关规定,即在《公司章程》5.34条增加如下一款,为该条第二款:

    “公司进行对外担保应当遵守如下规定:

    (一)公司不得从事以下对外担保:

    (1)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2)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债务担保。

    (二)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50%;

    (三)对外担保应当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2/3以上签署同意,或者经股东大会批准;

    (四)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五)公司应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并按规定向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六)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同意5000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经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刘维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江苏江南高纤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4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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