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2元(含税),税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96元;
    股权登记日:2005年4月28日
    除息日:2005年4 月29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05年5月13日
    深圳市长园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本公司200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相关决议刊登于2005年4月9日的《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现将具体实施事宜公告如下:
    一、分红派息方案
    1、本公司2004年度分红派息以公司2004年12月31日总股本99,54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2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共计派发股利1194. 48万元;
    2、发放年度:2004年度;
    3、对于流通股个人股东,公司按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96元;对于流通股机构投资者及法人股东,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12元。
    二、股权登记日、除息日与现金红利发放日
    本次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为2005年4月28日,除息日为2005年4月29日,现金红利发放日为2005年5月13日。
    三、分红派息对象
    本次分红派息对象为:截止2005年4月28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四、分红派息方法:
    1、社会公众股的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在现金红利发放日前一个交易日将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应得的现金红利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划付给其指定的证券公司,投资者可在现金红利发放日领取现金红利。尚未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其应得现金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非流通股股息直接由本公司派发。
    五、咨询及联系办法:
    联系电话:0755-26719476
    联系传真:0755-26630603
    联系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科苑中路长园新材料港A栋6楼公司证券法律部
    邮政编码:518057
    五、备查文件
    公司200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深圳市长园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