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长园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3年第一次临时董事会议于2003年5月30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公司董事共8人,其中参加传真表决的董事共8人。经8位董事表决,以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如下决议:
    1、关于增聘一名独立董事的议案:
    董事会决定提名宋萍萍女士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年度津贴费为三万元人民币(不含差旅费);此议案尚待股东大会通过;
    被提名独立董事简历、声明及提名人声明附后。
    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如下:
    因增聘一名独立董事,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如下:
    第四十六条:原文“董事人数不足六人..”改为“董事人数不足九人..”;
    第六十五条:原文“董事人数不足六人..”改为“董事人数不足九人..”;
    第一百一十五条:原文“董事会由八名董事组成,包括独立董事二人”改为“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包括独立董事三人”
    此议案尚待股东大会通过。
    3、关于召开200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内容见公告临2003-010。
    特此公告。
    
深圳市长园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00三年五月三十日
    附件一:被提名独立董事简历
    宋萍萍简历:
    宋萍萍,女,生于1967年。1989年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系,1992年获得民商法硕士学位,拥有律师执行资格,并具备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及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宋女士主要从事公司股份制改造及发行股票、资产重组与收购、基金、房地产、诉讼、公司常年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现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合伙人。
    附件二:长园新材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宋萍萍为深圳市长园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本人与深圳市长园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在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1、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该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2、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1%或1%以上;
    3、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
    4、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或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
    5、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6、本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上述三项所列情形;
    7、本人没有为该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
    8、本人没有从该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者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9、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10、包括深圳市长园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陈述,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中国证监会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的要求,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声明人:宋萍萍    2003年5月30日
    附件三:长园新材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深圳市长园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就提名宋萍萍女士为深圳市长园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与深圳市长园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被提名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被提名人简历见附件一),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深圳市长园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附: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书),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
    1、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出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2、符合深圳市长园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3、具备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1)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深圳市长园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2)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深圳市长园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1%的股东,也不是深圳市长园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前十名股东;
    (3)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深圳市长园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股东,也不在深圳市长园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4)被提名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上述三项所列情形;
    (5)被提名人不是为深圳市长园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4、包括深圳市长园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陈述,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提名人:深圳市长园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3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