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9月1日,本公司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就本公司与中国航空技术进出口深圳公司(以下简称中航技深圳公司)、深圳本鲁克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本实)担保合同代偿纠纷一案(详见2004年9月8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的《重大诉讼公告》),不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深中法民二初字第470号民事判决(详见2005年1月8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的《重大诉讼进展情况公告》),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一案做出终审判决。
    二审中,本公司与中航技深圳公司于2005年8月1日达成和解协议,按协议本公司于2005年8月5日、8月9日,分别向中航技深圳公司分别支付了2000万元、900万元共计2900万元,协议所附生效条件成就,该协议依法具有法律约束力。依双方和解协议约定:本公司将分两期向中航深圳公司支付本金余额1100万元(2005年8月31日前支付500万元,9月30前支付600万元),并于2005年12月31日前向中航技深圳公司支付包括律师费损失在内的赔偿金100万元;中航技深圳公司对其所受其他损失,直接向深本实公司追偿,不再要求本公司赔偿,本公司在已支付中航技深圳公司的款项范围内有权向深本实公司追偿;二审受理费由本公司负担。该协议已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予以确认。
    2005年8月31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做出终审判决,结果如下:
    本公司9月30日前支付中航技深圳公司4000万元本金,并于2005年12月31日前向中航技深圳公司赔偿100万元诉讼各种损失。
    二审案件受理费213270元,由本公司负担。
    本案件发生后,本公司根据所掌握的相关证据,及时向贵阳市公安局报案,贵阳市公安局随即成立了专案组,进行立案侦察,经专案组的艰苦工作,目前已追回绝大部份被骗款项,并有望在近期全部追回。本案对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有一定影响。
    特此公告。
    
贵州贵航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