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2月30日,本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就中国航空技术进出口深圳公司(以下简称中航技深圳公司)就深圳本鲁克斯实业有限公司(下称深本实)和本公司担保合同代偿纠纷一案(详见2004年9月8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的《重大诉讼公告》)判决如下:
    1、深本实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给中航技深圳公司代偿债务本金人民币4000万元及利息。
    2、本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代为清偿后,有权向深本实公司予以追偿。
    3、本公司应偿付给中航技深圳公司律师费损失人民币40万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327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210520元,合计423790元,均由深本实公司承担,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公司不服此判决,正依法提出上诉。
    特此公告。
    
贵州贵航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