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诉讼受理情况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29日受理了贵州贵航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起诉贵州申一橡胶厂欠款协议纠纷案。
    二、诉讼案基本情况
    原告:贵州贵航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文儒董事长
    地址:贵阳市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新天大道火炬大厦
    被告:贵州申一橡胶厂
    法定代表人:区兆新厂长
    地址:贵阳市马王庙梨苏路28号
    起因:
    1、原告在改制成立股份公司后,为帮助被告维持其正常运转,曾多次为被告垫付各种款项或与被告在业务往来中形成对被告的债权。截止2002年1月20日,双方确认被告欠款总金额为人民币(下同)792.20万元。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归还上述欠款,被告虽认可,但屡以无力归还为由一直未履行。
    2、2001年7月15日,被告向原告提出因欠交通银行贵阳市支行借款300万元一时不能归还,请求原告借款300万元用以归还贷款。经双方与交通银行贵阳市支行协商,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借款协议书》,约定原告借300万元给被告,借款期限为一年,被告并同意承担5%的资金占用费。现被告以无力偿还为由,难以履约。
    为此,原告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诉请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款项792.20万元和300万元垫支款;
    2、诉请判令被告支付资金占用费15万元;
    3、原告为追偿上述债权的合理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1、2002年9月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2)筑法民二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贵州申一橡胶厂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贵州贵航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792.2万元。案件受理费49620元、保全费40120元共计89740元,由被告贵州申一橡胶厂负担。
    2、2002年9月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2)筑法民二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贵州申一橡胶厂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贵州贵航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300万元。案件受理费25760元、保全费16270元共计42030元,由被告贵州申一橡胶厂负担。
    以上判决生效日为2002年10月14日。
    四、其他诉讼
    本次公告前本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和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贵州申一橡胶厂现金流量严重不足,无力用现金偿付其欠款,极有可能以设备、厂房等资产抵偿债务。为此,可能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产生如下影响:
    1、由于偿债资产产权的转移导致固定资产折旧费增加。
    2、其中部分偿债资产是本公司租赁使用的,随着偿债而转为自有资产,将减少此部分租赁费用。
    六、备查文件
    1、民事诉状
    2、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02)筑法民二庭办字第84号、(2002)筑法民二庭办字第85号
    3、(2002)筑法民二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
    4、(2002)筑法民二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
    
贵州贵航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