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监事,对公司2007年3月20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变更募集资金项目上海奥博生物医药技术有限公司投资方式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就上述议案向有关人员做了必要的询问之后,基于我们的判断,现就该议案所涉及的事宜发表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上海双华生物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研发大楼配套设施齐备,公司为了整合技术开发资源而将募集资金项目上海奥博生物医药技术有限公司变更为上海双华生物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是在充分考虑了提升公司综合研发能力、节约成本、提高效率、有利于今后发展等因素后所做出的决定,是适应公司集团化发展的目标的。由此涉及的变更募集资金项目上海奥博生物医药技术有限公司的投资方式是合理的,可行的。
    我们同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对《关于变更募集资金项目上海奥博生物医药技术有限公司投资方式的议案》的审议决议,并将该议案提交200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投资者关注上述事项可能引起的公司经营情况的变化。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OO七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