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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519 证券简称:贵州茅台 项目:公司公告

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股东沟通协商结果暨调整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2006-04-14 打印

    特别提示:

    ●经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并根据非流通股股东的提议,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2006年度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部分内容的议案》。

    ●敬请投资者仔细阅读公司董事会2006年4月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所披露的《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及其摘要(修订稿)。

    ●“贵州茅台”股票将于2006年4月17日复牌。

    一、董事会决议情况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提议,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2006年度第四次会议于2006年4月13日上午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15名,实际参加表决董事15名,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及表决合法有效。经认真审议,会议一致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部分内容的议案》。

    二、关于调整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部分内容的有关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2006年4月6日公告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后,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及公司董事会通过走访投资者、与投资者电话沟通、热线电话、电子邮件、网上路演、公开征求意见等多种形式与流通股股东进行了广泛的沟通。

    根据沟通结果,非流通股股东提出了调整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部分内容的提议,并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一)对价水平调整

    原方案中:

    1、公司以转增后的总股本943,8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分派现金2.40元(含税),非流通股股东将其应得的现金股利全部执行给流通股股东,则每10股流通股股份实际得到8.39元现金(含税),其中2.40元为流通股股东应得的现金股利,5.99元为非流通股股东的对价安排。按本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公告前五个交易日平均收盘价59元的转增除权后价格29.50元计算,上述现金对价相当于每10股流通股股份获得0.2股的对价。

    2、公司全体非流通股股东以转增后流通股股本269,926,800股为基数,向全体流通股股东每10股支付1.2股股份。

    3、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以转增后流通股股本269,926,800股为基数,向全体流通股股东按转增后股本每10 股无偿派发16份存续期限为12 个月,行权比例为4:1的欧式认沽权证。权证的初始行权价为29元,行权期间为权证存续期的最后1个交易日。上述权证对价相当于每10股流通股股份获得0.64股的对价。

    调整为:

    1、公司以转增后的总股本943,8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分派现金5.91元(含税),非流通股股东将其应得的现金股利全部执行给流通股股东,则每10股流通股股份实际得到20.66元现金(含税),其中5.91元为流通股股东应得的现金股利,14.75元为非流通股股东的对价安排。按本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公告前五个交易日平均收盘价59元的转增除权后价格29.50元计算,上述现金对价相当于每10股流通股股份获得0.5股的对价。

    2、公司全体非流通股股东以转增后流通股股本269,926,800股为基数,向全体流通股股东每10股支付1.2股股份。

    3、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以转增后流通股股本269,926,800股为基数,向全体流通股股东按转增后股本每10 股无偿派发16份存续期限为12个月,行权比例为4:1的欧式认沽权证。权证的初始行权价为30.30元,行权期间为权证存续期的最后5个交易日。上述权证对价相当于每10股流通股股份获得0.76股的对价。

    (二)非流通股股东增加以下承诺事项

    1、自2006年度起的未来三年里在每年年度股东大会上提出现金分红比例不低于当年实现可供分配利润30%%的分配预案,并保证在股东大会表决时对该议案投赞成票。

    2、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公司将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制定对管理层和核心技术团队的股权激励办法。

    三、独立董事关于调整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部分内容的调整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贵州茅台董事会于2006年4月6日公告《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后,贵州茅台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地与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进行了沟通与交流。应广大流通股股东的要求,非流通股股东经过反复论证后,提出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进行调整,并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告。本次调整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体现了对流通股股东的尊重,进一步保护了流通股股东的利益;

    3、同意本次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及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进行相应的修订;

    4、上述意见是基于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部分内容进行调整所发表的独立意见,不构成对前次意见的修改。

    四、补充保荐意见

    针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本次股权分置改革聘请的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是在贵州茅台非流通股股东、公司、保荐机构与流通股股东之间经过广泛沟通、协商,尤其是认真吸收了广大流通股股东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体现了对流通股股东的尊重和对保护流通股股东利益的重视。本次方案的调整并不改变本保荐机构前次所发表的保荐意见结论。”

    五、补充法律意见

    就贵州茅台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有关调整事项,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认为:“贵州茅台对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程序及内容符合《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等规定;贵州茅台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尚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及贵州茅台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的表决通过。”

    综上,贵州茅台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部分内容的调整是在广泛听取流通股股东建议与意见的基础上做出的,调整内容仅涉及对价水平及相关承诺,不涉及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基本原则和基本假设的变化,对价测算依据和过程也无实质性的变化。

    有关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调整的详细内容详见《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全文修订稿)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摘要》(修订稿)(说明书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说明书摘要详见2006年4月14日《上海证券报》)。

    调整后的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提交公司200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审议。

    六、附件

    1、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

    2、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摘要(修订稿)。

    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补充保荐意见书。

    4、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5、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调整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之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4月14日

    证券简称:贵州茅台 证券代码:600519 编号:临2006-016

    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股东沟通协商结果暨调整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股权分置改革的方案为流通股股东每10股获得全体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3股股票和首创集团无偿派发的1份存续期为12个月的欧式认购权证。

    2、方案实施的股权登记日(含送股和派发权证):2006年4月17日。

    3、复牌日:2006年4月19日,当日公司股票不计算除权参考价、不设涨跌幅限制。

    4、自2006年4月19日(与复牌日相同)起,公司股票简称改为“G首创”,股票代码“600008”保持不变。

    5、认购权证上市事宜将于近日公告。

    一、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相关股东会议情况

    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首创股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已经2006年4月10日召开的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上审议并表决通过。表决结果已于2006年4月11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情况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06年4月4日下发了《关于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有关问题的批复》(京国资产权字[2006]36号),批准本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三、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内容

    (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简介:

    1、对价的安排:公司全体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股票将获得全体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3股股票对价和首创集团支付的1份存续期为12个月的欧式认购权证。

    2、公司第一大股东首创集团作出如下额外承诺:

    1)禁售期限承诺:首创集团承诺首创集团持有的首创股份股票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36个月内不上市交易;

    2)现金分红比例承诺:首创集团承诺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5年内,每年依据相关规定履行程序提出现金分红议案,现金分红比例不低于当期可分配利润的70%%,并承诺在股东大会上对所提分红议案投赞成票;

    3)非同业竞争承诺:首创集团承诺首创集团及下属控股子公司未来将不从事与首创股份产生同业竞争的水务业务;

    4)支持首创股份尽快建立股权激励计划:首创集团承诺支持首创股份尽快通过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来建立股权激励计划,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5%%。

    (二)对价安排执行情况表

    注:本表假设认购权证未行权

    四、股权登记日、上市日

    1、股权登记日:2006年4月17日。

    2、公司股票复牌、对价股份上市日:2006年4月19日,该日股价不计算除权参考价、不设涨跌幅度限制。

    3、公司将于近期公告关于认购权证上市的具体安排。

    五、证券简称变更情况

    自2006年4月19日起,公司股票简称改为“G首创”,股票代码“600008”保持不变。

    六、股权分置改革实施办法

    1、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实施对象为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2、股权分置改革实施方案的股票对价由上海证券交易所通过计算机网络,根据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持股数,按比例自动计入帐户。每位股东按送股比例计算后不足一股的部分,按小数点后尾数大小排序向股东依次送一股,直至实际送股总数与本次送股总数一致,如果尾数相同者多于余股数,则由电脑抽签派送。

    3、公司控股股东首创集团向流通股股东派发的认购权证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持股数,按每10股派发1份认购权证的比例向流通股股东派发。每位流通股股东按所获权证比例计算后不足一份的部分的处理方法按现行送股处理方式进行。

    4、流通股股东本次获得的对价股份和认购权证不需要纳税。

    七、股权结构变动表

    注:本表假设认购权证未行权

    八、有限售条件股份可上市流通预计时间表

    G日: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完成后首个交易日。

    九、其他事项

    1、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8号静安中心7层

    电 话:010-64689035

    传 真:010-64689030

    电子信箱:securities@capitalwater.cn

    2、财务指标的变化: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公司总股本和每股收益不会发生变化。

    十、备查文件

    1、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决议;

    2、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法律意见书;

    3、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

    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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