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预计200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单位:万元)
按性质 2005 年度 占同类交易 2004年 关联交易类别 进一步划分 关联人 预计总金额 的比例 总金额 综合服务 电力 中国贵州茅台酒厂 1160 100% 1035 排污 有限责任公司 220 206 运输 975 768 其他 1906 1764 合计 4261 3773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1、基本情况
    (1)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仁国
    注册资本:人民币30,250万元
    主营业务:茅台酒系列产品的生产与销售,饮料、食品、包装材料的生产与销售,防伪技术开发;信息产业相关产品的研制和开发等。
    住所: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
    (2)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集团公司”)
    法定代表人:季克良
    注册资本:人民币5.3亿元
    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外环东路东山巷4号
    经营范围:以茅台酒为龙头的酒类系列产品;包装材料、饮料的生产销售;餐饮、住宿、旅游、运输服务。
    2、关联关系
    集团公司是本公司的主发起人之一和控股股东,持有公司股份254,363,620股,占总股本的64.68%。
    三、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
    根据公司与集团公司所签订的《综合服务协议》,公司向集团公司支付的供电费用
    在供电部门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加收0.055元作为线损和电力设备维修等补偿;运输费用按照当地市场价格;环卫绿化费及后勤保障服务费按照成本计价原则。
    四、交易目的以及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关联交易是确保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交易双方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基础上确定价格,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造成影响,从而影响本公司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五、审议程序
    公司独立董事孙德生先生和高国华先生同意将本项议案提请公司第一届董事会2005年度第一次会议审议,并发表以下独立意见:本项议案所涉及的交易价格遵循了国家有关规定和交易惯例,程序合法有效,关联交易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造成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将有利于公司的生产经营持续长远发展。
    董事会在审议本项议案时,公司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后,将导致董事会不足法定人数,因此,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第10.2.1条的规定,全体董事(含关联董事)对相关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届时,与该议案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贵州茅台酒厂技术开发公司将回避表决。
    六、关联交易协议签署情况
    公司与集团公司于2002年2月5日所签署的《综合服务协议》,是经2002年2月25日公司2001年度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协议有效期为两年。公司与集团公司在上述《综合服务协议》中约定,在该协议期限届满前3个月,如双方未就协议期满终止事宜书面通知对方,该协议将自动续展2年。根据以上约定,上述《综合服务协议》在2005年12月31日前一直有效。
    七、备查文件
    1、公司2001年度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公司第一届董事会2005年度第一次会议决议;
    3、公司第一届监事会2005年度第一次会议决议;
    4、独立董事意见;
    5、《综合服务协议》。
    特此公告!
    
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