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2004年度第三次会议于2004年7月23日在北京民族饭店会议室召开,应出席会议的董事15人,均出席了会议,其中,亲自出席会议的董事13人,授权委托董事2人(独立董事孙德生先生、董事谭定华先生皆因出差未能亲自出席本次会议,分别授权独立董事高国华先生和董事长袁仁国先生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公司监事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由董事长袁仁国先生主持,经过认真审议,会议就下述事项作出如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04年半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二、审议并通过了《财务管理制度》(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三、审议并通过了《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四、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改的议案》。
    根据公司2004年5月30日召开的2003年度股东大会所通过的《2003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公司实施了2003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致使公司注册资本发生变化。鉴于上述情况和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相关授权,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现行有效的章程中部分条款进行如下修改:
    1、原章程第五条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250万元。”
    现修改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9,325万元。”
    2、原章程第十八条为:“公司的普通股总数为30,250万股。公司发起人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技术开发公司、贵州省轻纺集体工业联社、深圳清华大学研究院、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北京市糖业烟酒公司、江苏省糖烟酒总公司、上海捷强烟草糖酒(集团)有限公司共持有21,598.5万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71.40%;社会公众持有8,651.5万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8.60%。”
    现修改为:“公司的普通股总数为39,325万股。公司成立时,向发起人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贵州茅台酒厂技术开发公司、贵州省轻纺集体工业联社、深圳清华大学研究院、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北京市糖业烟酒公司、江苏省糖烟酒总公司、上海捷强烟草糖酒(集团)有限公司共发行18,500万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成立时所发行普通股总数的100%。”
    3、原章程第十九条为:“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30,250万股,其中发起人持有21,598.5万股,社会公众股8651.5万股。”
    现修改为:“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39,325万股;其中社会公众股为11,246.95万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28.60%。”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述决议中的第三、四项议案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下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公司将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4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