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3年12月29日上午在茅台镇公司办公大楼22楼会议室召开。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6人,代表股份214,122,48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0.78%。会议由董事长袁仁国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法律顾问出席了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提案审议情况
    经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认真审议,并经律师现场见证,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逐项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设立董事会提名、审计、战略、薪酬与考核等四个专门委员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214,122,485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设立提名、审计、战略、薪酬与考核等四个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并制订具体工作细则。
    二、《独立董事制度》
    表决结果:214,122,485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三、《关于公司与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6,358,162股赞成,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由于本项议案为公司与控股股东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贵州茅台酒厂技术开发公司(合计持有公司股份207,764,323股)回避了该项议案的表决。扣除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数后,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数为6,358,162股。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会议经公司法律顾问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会议所有议案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的议案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会议记录;
    2、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3、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3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