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2003年度第三次会议于2003年7月25日在公司办公大楼九楼会议室召开,应出席会议的董事15人,实际到会董事13人,董事张德春先生、陈新先生因出差未能亲自出席本次会议而分别授权董事孙德生先生、严安林先生代为出席并行使了表决权,公司4名监事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董事长袁仁国先生主持,经过认真审议,就下述事项作出如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03年半年度报告》。
    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设立董事会提名、审计、战略、薪酬与考核等四个
    专门委员会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本公司《章程》,决定向股东大会提请授权董事会设立提名、审计、战略、薪酬与考核等四个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并制订具体工作细则。
    三、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设立信息中心的议案》。
    四、审议并通过了《独立董事制度》。
    五、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确定公司2003~2004年度商标许可使用费的议案》。
    按照本公司2001年5月31日与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签订的《商标许可使用协议》第四款的约定,根据天一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本公司2001年度、2002年度《审计报告》和本公司已经向集团公司支付的商标许可使用费,本公司与集团公司双方确定:2003年、2004年的商标许可使用费为本公司使用许可商标的酒类产品年销售额的2%,但每一年度的使用费最高均不得超过2001年和2002年所收取商标使用费的平均值,即人民币3699.63万元。
    独立董事孙德生先生、高国华先生针对本项议案出具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次商标许可使用费的确定符合公司与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2001年所签订的《商标许可使用协议》的相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交易客观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由于《商标许可使用协议》系本公司与集团公司之间的协议,该项议案构成了关联交易。董事会在审议该项议案时,参与表决的15名董事中,关联董事为10人。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全体关联董事参与了表决。表决结果为:5名非关联董事(包括2名独立董事)与10名关联董事一致同意,即全票通过本项议案。
    (上述《商标许可使用协议》相关内容详见本公司《招股说明书》。该《招股说明书》于2001年7月26日公布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以上各项议案中,第二、四项议案尚待公司下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有关事项,公司董事会将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3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