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一评报字[2002]第4-011号
    摘要
    提示
    以下内容摘自资产评估报告书,欲了解本评估
    项目的全面情况,应认真阅读资产评估报告书全文
    一、评估目的
    拟为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茅台公司”)出售部分资产 这一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二、评估范围和对象
    纳入本次评估范围的资产为茅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即习酒公司酱香型酒酒库及 配套设施等部分资产。资产总额1,158.81万元,其中:流动资产109.01万元,固定资 产(净值)1,049.80万元。
    三、评估基准日
    本项目评估基准日:2001年12月31日。
    四、评估原则
    遵循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专业性的工作原则, 以及产权利益主体变动原 则、替代原则、资产持续使用原则和国家及行业规定的公认原则, 客观公正地进行 评估。
    五、评估方法
    流动资产主要采用重置成本法,固定资产采用重置成本法。
    六、评估结论
    经评估后的资产评估结果如下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项目 帐面价值 调整后帐面值 评估值 增值额 增值率(%)
流动资产 109.01 109.01 143.36 34.35 31.51
固定资产 1,049.80 1,049.80 1,720.43 670.63 63.88
其中:建
筑物 1,018.03 1,018.03 1,692.69 674.66 66.27
设备 31.77 31.77 27.74 -4.03 -12.68
资产总额 1,158.81 1,158.81 1,863.79 704.98 60.84
    七、报告提出日期
    2002年6月3日。
    天一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代表:杨雄
    注册资产评估师:周曼萍薛浩
    2002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