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一评报字[2002]第4-002号
    摘 要
    提示
    以下内容摘自资产评估报告书,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全面情况,应认真阅读资产 评估报告书全文
    一、评估目的
    拟为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有限公司”)出售部分资产这 一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二、评估范围和对象
    纳入本次评估范围的资产为有限公司的部分资产。评估对象为流动资产中的存 货—在制品 老酒 ,数量4657.54吨,帐面价值40320344.88元。
    三、评估基准日
    本项目评估基准日:2001年12月31日。
    四、评估原则
    遵循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专业性的工作原则, 以及产权利益主体变动原 则、替代原则、资产持续使用原则和国家及行业规定的其他公认原则, 客观公正地 进行评估。
    五、评估方法
    主要采用现行市价法。
    六、评估结论
    经评估后的资产评估结果为:
    全部资产帐面价值为4032.03万元,调整后帐面值4477.62万元,评估值为91108 .2万元,增值86630.58万元,增值率为1934.75%。
    以上评估结果详细情况见评估明细表。
    七、报告提出日期
    2002年1月29日
    
天一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代表:杨雄
    注册资产评估师:薛浩 王安芬
    2002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