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第一届监事会2002年度第 一次会议于2002年1月31日上午和2002年2月5日(因第一届董事会2002 年度第一次 会议在1月31日下午至2月4日期间休会,本次监事会在上述期间亦相应休会。 )在 股份公司办公楼九楼会议室召开,应到监事5名,实到监事3名,监事潘昌枢、李明 彦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而分别授权委托监事刘和鸣、张毅代为出席并行使 表决权。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刘和鸣先生 主持。
    监事会认真审查了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2002年度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股份公 司与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房屋租赁协议》、《土地使用权租赁 协议》、《综合服务协议》等有关关联交易协议修改议案后,作出如下决议:
    1、 同意修改后的《股份公司与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签订的〈 房屋租赁协议〉的议案》;
    2、 同意修改后的《股份公司与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签订的〈 综合服务协议〉的议案》;
    3、 同意修改后的《股份公司与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签订的〈 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的议案》;
    4、 同意修改后的《股份公司与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签订的〈 老酒供应协议〉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上述关联交易属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有利于股份公司提高生产 效率,有利于股份公司的长远发展,有利于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交易的定价公 允、合理、遵循市场原则,没有损害其他股东及股份公司的利益。股份公司董事会 对关联交易协议议案的修改和表决程序是符合股份公司章程和有关法规的规定。
    上述议案须提交公司2002年2月25日召开的2001 年度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生效。
    特此公告
    
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02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