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日前获悉,本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之一--深圳清华大学研究院已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272.5322万股国有法人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0.58%)转让予北京九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次股份转让")。
    根据本公司所得到的有关资料,本次股份转让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06]79号)和《关于深圳清华大学研究院转让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有关问题的函》(国资厅产权[2006]103号)批准同意,并于日前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过户登记。至此,北京九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成为本公司股东,持有本公司272.5322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0.58%,性质为非国有股。北京九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已承诺,在其成为本公司股东后,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等相关股权分置改革文件的规定,支持和参与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承继深圳清华大学研究院在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事项项下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并按照本公司确定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向流通股股东执行对价安排。
    特此公告!
    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