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股东大会于2004年4月27日上午10时在普宁市科技工业园中药饮片生产基地综合楼五楼会议室举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5人,代表股权528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74.58%,符合《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董事长马兴田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采用记名投票方式,审议并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200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赞成票5280万票,占总票数的100%,反对票0票,占总票数的0%,弃权票0票,占总票数的0%。
    2、审议通过《200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赞成票5280万票,占总票数的100%,反对票0票,占总票数的0%,弃权票0票,占总票数的0%。
    3、审议通过《公司2003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赞成票5280万票,占总票数的100%,反对票0票,占总票数的0%,弃权票0票,占总票数的0%。
    4、审议通过《2003年度公司财务决算报告》。赞成票5280万票,占总票数的100%,反对票0票,占总票数的0%,弃权票0票,占总票数的0%。
    5、审议通过《公司200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公司2003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方面的审计,根据该所出具的“广会所审字(2004)第8435463号”审计报告,公司2003年度实现净利润51,204,090.02元,加上上年末结转未分配利润71,545,762.44元,2003年度可供分配的利润为122,749,852.46元。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按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5,120,409.00元,按5%提取法定公益金2,560,204.50元,2003年度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115,069,238.96元。
    经2004年3月16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2003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是:
    以公司2003年末总股本70,800,000股为基数,每10股送红股1股,并派发现金0.25元(含税)。个人股东由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实际每10股送红股1股,现金红利为零。本次实际用于分配的利润共计8,850,000.00元,剩余未分配利润106,219,238.96元,结转以后年度分配。
    赞成票5280万票,占总票数的100%,反对票0票,占总票数的0%,弃权票0票,占总票数的0%。
    6、审议通过《公司2003年度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公司决定2003年度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具体方案为:以2003年末公司总股本70,8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共转增28,320,000股,本次转增后资本公积金尚余199,819,660.04元。
    赞成票5280万票,占总票数的100%,反对票0票,占总票数的0%,弃权票0票,占总票数的0%。
    7、审议通过《关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及支付审计费用的议案》。
    公司决定2004年度继续聘请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的会计审计单位,聘期为一年。公司2003年度支付该会计师事务所的年度审计费用为30万元。在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过程中,发生的市内交通费按实际发生额由康美药业另行承担。
    赞成票5280万票,占总票数的100%,反对票0票,占总票数的0%,弃权票0票,占总票数的0%。
    8、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赞成票5280万票,占总票数的100%,反对票0票,占总票数的0%,弃权票0票,占总票数的0%。
    9、审议通过《关于许德仕辞去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职务的议案》。会议同意许德仕先生辞去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职务。
    赞成票5280万票,占总票数的100%,反对票0票,占总票数的0%,弃权票0票,占总票数的0%。
    10、审议通过《关于选举邱淑卿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会议选举邱淑卿女士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
    赞成票5280万票,占总票数的100%,反对票0票,占总票数的0%,弃权票0票,占总票数的0%。
    11、审议通过《关于广东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方法及核销制度》的议案。赞成票5280万票,占总票数的100%,反对票0票,占总票数的0%,弃权票0票,占总票数的0%。
    12、审议通过《关于向中信实业银行申请1.5亿元以内银行综合授信额度,期限一年的议案》。赞成票5280万票,占总票数的100%,反对票0票,占总票数的0%,弃权票0票,占总票数的0%。
    13、审议通过《关于向浦东发展银行申请1.5亿元以内银行综合授信额度,期限一年的议案》。赞成票5280万票,占总票数的100%,反对票0票,占总票数的0%,弃权票0票,占总票数的0%。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信联合律师事务所的王学琛律师现场见证,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国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二00三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四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