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兰州海龙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6年11月26日在公司办公楼五楼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6人,代表股份数量12000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由公司副董事长李富德先生主持。
    二、提案审议情况
    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1、公司原章程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兰州海龙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Lanzhou Hailong New Material CO.,Ltd”修改为“公司注册名称: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Fangda Carbon New Material CO.,Ltd”(该公司名称变更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
    2、公司原章程第一百零六条“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现修改为“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
    3、公司原章程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现修改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4、公司原章程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现修改为“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同意12000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跃昌先生进行现场见证,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200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2、公司200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3、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兰州海龙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6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