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80元(含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80元(含税)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380元;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304元
    ●股权登记日:2004年5月21日
    ●除息日:2004年5月24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04年5月28日
    一、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04年4月20日召开的公司200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红派息方案
    1、本次分红派息以2003年末总股本401,51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80元(含税),共计派发股利152,573,800.00元,尚未分配利润18,726,346.93元转入以后年度分配。
    2、发放年度:2003年度
    3、发放范围:截止2004年5月21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4 、每股税前红利金额0.380元。
    5、对于流通股个人股东,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304元;对于流通股机构投资者及法人股股东不代扣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380元。
    三、分红派息具体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04年5月21日
    (2)除息日:2004年5月24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04年5月28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04年5月21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1)持有非流通股的法人股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社会公众股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投资者办理指定交易并经登记结算公司确认后,登记结算公司即将该投资者尚未领取的现金红利划给被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投资者在办理指定交易的第二个交易日即可领到现金红利。
    六、咨询联系办法
    咨询部门: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联系人:戚后勤
    联系电话:021-58218560
    联系传真:021-58215101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桃林路18号
    邮政编码:200135
    七、备查文件
    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4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