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监事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赋予的职权,对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情况进行监督。2002年上半年监事会成员列席了董事会会议,听取了董事会对重大问题的讨论及决议,并委派部分监事对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决议的情况进行了考察。通过监督、考察,监事会认为2002年上半年公司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的决议要求,切实履行了各项决议,其决策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地履行了自己的职责,认真组织实施了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决议;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职务时没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无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
    
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02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