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股东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27.13%)与重庆市商业银行涪陵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财产保全,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渝高法民初字第25号民事裁定书,轮候冻结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有的西昌电力8058.942万股社会法人股,冻结期限从2005年6月16日至2006年6月16日。
    特此公告
    
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