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其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2004年12月30日与深圳市商业银行海滨支行签订《保证合同》,与此同时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年1月4日将其持有的西昌电力社会法人股3712.90万股(占本公司总股份的12.5 %)质押给深圳市商业银行海滨支行,共同为西昌锌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深圳市商业银行海滨支行为期7个月的9000万元贷款提供担保,因借款人与银行的债务纠纷,深圳市商业银行海滨支行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诉前保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了本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西昌市支行的基本帐户。本公司正在与银行积极协商解决此问题。
    特此公告。
    
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5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