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请了重庆源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了2004年11月19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的200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性、会议的表决程序、过程及表决结果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股东具有合法有效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O O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