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因本公司股东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朝华集团",持有本公司8058.942万股社会法人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27.13%)与重庆市商业银行涪陵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2006】渝高法民初字第4-10号):继续轮候冻结朝华集团所持有的本公司8058.942万股社会法人股。期限从2006年6月9日至2006年12月7日。
    特此公告。
    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