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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505 证券简称:西昌电力 项目:公司公告

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担保涉讼事项补充公告
2005-12-23 打印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于2005年5月27日刊登了《为关联方担保公告》,披露了本公司为重庆市华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华祥房产公司")提供担保3000万元事宜,现根据该笔担保涉讼发生情况,进行补充披露如下 :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近日,本公司收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因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陵分行(简称"建行涪陵分行")诉华祥房产公司、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朝华集团")、四川新泰克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新泰克公司")、重庆朝华实业有限公司(简称"朝华实业")及本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2001年6月19日,建行涪陵分行与华祥房产公司签订《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建行涪陵分行向华祥房产公司贷款人民币4000万元,期限3年,月利率为5.94‰,建行涪陵分行与朝华集团签订了《保证合同》,朝华集团同意为建行涪陵分行的4000万元债权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2004年4月20日,建行涪陵分行与华祥房产公司又签订了一份《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及《人民币资金借款补充协议》,约定建行涪陵分行向华祥房产公司贷款人民币3000万元,期限3年,月利率为5.9475‰,建行涪陵分行分别与朝华集团、新泰克公司、本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和《最高额保证合同》,三公司同意为建行涪陵分行的3000万元债权承担连带责任。2005年4月24日,建行涪陵分行又与朝华实业签订了《保证合同》和《权利质押合同》,朝华实业以其持有的西昌锌业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西昌锌业")1.5亿股的股权作为质押担保,并将质押情况记载于西昌锌业股东名册,愿意以其名下财产为华祥房产公司承担质押担保责任。

    建行涪陵分行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分别于2001年6月19日和2004年4月21日向华祥房产公司发放借款共计7000万元。4000万元借款到期后,华祥房产公司返还借款本金1345.5万元,尚欠2654.5万元本金未归还。从2005年一季度起华祥房产公司未再支付3000万元借款的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华祥房产公司未按期归还借款本息,财务状况恶化,或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诉讼,建行涪陵分行认为足以影响其债权的实现时有权宣布借款立即到期或解除合同。建行涪陵分行于2005年4月25日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本案的判决情况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渝高法民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解除建行涪陵分行与华祥房产公司于2004年4月20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FKLD2004001《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和《人民币资金借款补充协议》;

    (2)华祥房产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建行涪陵分行欠款本金2654.5万元,利息的支付按照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利息、复利、罚息计算,利随本清;

    (3)华祥房产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建行涪陵分行欠款本金3000万元,利息的支付。合同解除前按照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利率计算利息,合同解除后华祥房产公司仍不能返还本金3000万元,建行涪陵分行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逾期借款利率计算利息,利随本清;

    (4)建行涪陵分行与朝华集团签订的合同编号为FKLD(保)2001-03《保证合同》和合同编号为BZHT2004008《保证合同》合法有效,朝华集团对华祥房产公司前述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建行涪陵分行与本公司签订的合同编号为ZGGB2004003《最高额保证合同》合法有效,本公司对华祥房产公司前述判决第三项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建行涪陵分行与新泰克公司签订的合同编号为BZHT2005-002《保证合同》合法有效,新泰克公司对华祥房产公司前述判决第三项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7)建行涪陵分行与朝华实业签订的合同编号为BZHT2005007《保证合同》合法有效,朝华实业对华祥房产公司前述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8)建行涪陵分行与朝华实业签订的《权利质押合同》合法有效,华祥房产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返还本判决第二项和第三项借款本金和支付利息,建行涪陵分行有权以朝华实业持有的西昌锌业1亿5千万股的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股权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上述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建行涪陵分行诉华祥房产公司、朝华集团、新泰克公司、朝华实业及本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初审判决下达后,本公司不服判决已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本公司将对上述担保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该事件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无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本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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