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股票
财经纵横 | 新浪首页
财经首页股票首页我的股市
股票代码检索

每日必读
行情走势
技术指标
公司资料
证券资料
财务数据
财务分析
发行与分配
财报与公告
资本运作
重大事项
相关专题
相关资讯
选股工具
浏览工具
证券代码:600505 证券简称:西昌电力 项目:公司公告

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担保涉讼事项公告
2005-11-12 打印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重庆市商业银行涪陵支行诉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朝华集团”)、重庆朝华晶化石有限公司(简称“晶化石公司”)、四川立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四川立信”)、张良宾及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公司于2005 年10 月26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披露了《关于为关联方担保涉讼补充公告》,编号:2005-45,对本案的诉讼受理情况进行了说明。)

    1、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近日,本公司收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因重庆市商业银行涪陵支行诉朝华集团、晶化石公司、四川立信、张良宾及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2、本案的基本情况

    2003 年11 月28 日,重庆市商业银行涪陵支行与朝华集团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重庆市商业银行涪陵支行向朝华集团贷款人民币1 亿元,期限1 年,月利率为5.31‰,朝华集团以其持有的上海朝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1 亿2 千万元股权作为借款的质押。同时,重庆市商业银行涪陵支行与晶化石公司、四川立信、张良宾及本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晶化石公司、四川立信、张良宾及本公司对前述借款本息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后,重庆市商业银行涪陵支行与朝华集团签订了《借款展期协议》,同意朝华集团分期归还前述1 亿元借款,最后一笔借款还款期限延长至2005 年11 月28 日。由于朝华集团的债务风险,重庆市商业银行涪陵支行于2005 年4 月28 日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诉讼状》提起诉讼。

    3、本案的判决情况

    对于晶化石公司、本公司经董事会决议为朝华集团借款提供担保是否有效的问题,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60 条第3 款对公司董事、经理以公司资产为股东提供担保进行了禁止性规定。因为朝华集团是晶化石公司、西昌电力的股东,所以晶化石公司、西昌电力为朝华集团借款提供担保的行为,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所签的保证合同也无效。重庆市商业银行涪陵支行在晶化石公司、西昌电力提供担保的问题上没有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对自己疏忽所造成的损失应承担一定责任。晶化石公司、西昌电力对其董事会作出的无效担保行为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根据上述情况,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渝高法民初字第25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朝华集团于本判决生效后10 日内偿还重庆市商业银行涪陵支行本金1亿元和截止2005 年6 月20 日的利息、复利3760064.77 元。并从2005 年6 月21 日开始至还清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算利息、并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算复利,利随本清;

    (2)朝华集团在上述期限内不偿还上述债务,重庆市商业银行涪陵支行有权以朝华集团持有的上海朝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1 亿2 千万元股权折抵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股权的价款优先受偿;

    (3)四川立信、张良宾对朝华集团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晶化石公司、本公司对朝华集团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该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支行(简称“招行涪陵支行”)诉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立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正东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正东制药”)、西昌锌业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西昌锌业”)、张良宾及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公司于2005 年10 月26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披露了《关于为关联方担保涉讼补充公告》,编号:2005-45,对本案的诉讼受理情况进行了说明。)

    1、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近日,本公司收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因招行涪陵支行诉朝华集团、四川立信、正东制药、西昌锌业、张良宾及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2、本案的基本情况

    2004 年11 月23 日,招行涪陵支行与朝华集团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招行涪陵支行向朝华集团贷款人民币6200 万元,期限1 年,月利率为6.138%。

    同时,四川立信、正东制药、西昌锌业、张良宾及本公司向招行涪陵支行出具不可撤销担保书,同意对前述借款本息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月25 日,招行涪陵支行按约将6200 万元人民币划入朝华集团帐户,朝华集团取得贷款后未能按约支付利息,招行涪陵支行于2005 年4 月27 日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本案的判决情况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渝高法民初字第23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朝华集团于本判决生效后10 日内偿还招行涪陵支行本金6200 万元和截止2005 年4 月27 日的利息1020650.23 元及从2005 年4 月28 日起至还清时止的利息、复息,利随本清(其中应扣除2005 年4 月29 日招行涪陵支行扣划的利息221991 元)。

    (2)朝华集团于本判决生效后10 日内偿还招行涪陵支行律师费1380000元。

    (3)四川立信、正东制药、西昌锌业、张良宾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本公司承担上述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三、兴业银行重庆分行诉涪陵大华陶瓷有限公司(简称“大华公司”)、重庆市涪陵建筑陶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建陶公司”)、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公司于2005 年10 月26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披露了《关于为关联方担保涉讼补充公告》,编号:2005-45,对本案的诉讼受理情况进行了说明。)

    1、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近日,本公司收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兴业银行重庆分行诉大华公司、建陶公司、朝华集团及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2、本案的基本情况

    2004 年12 月23 日,兴业银行重庆分行与大华公司签订了《短期借款合同》,约定由兴业银行重庆分行向大华公司贷款人民币2000 万元,期限7 个月,年利率为5.58%。同时,兴业银行重庆分行与建陶公司、朝华集团及本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建陶公司、朝华集团及本公司为大华公司向兴业银行重庆分行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年12 月24 日,兴业银行重庆分行按约将2000万元人民币划入大华公司帐户。大华公司收款后,未归还本金,仅支付利息至2005 年3 月20 日。兴业银行重庆分行于2005 年5 月24 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本案的判决情况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05)渝一中民初字第361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大华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 日内给付兴业银行重庆分行借款本金2000万元人民币;

    (2)大华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 日内给付兴业银行重庆分行借款本金2000万元人民币的利息(从2005 年3 月21 日起至2005 年7 月24 日止按年利率5.58%计算,此后按年利率5.58%上浮30%计算逾期罚息和复利至本金付清时止);

    (3)建陶公司对大华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朝华集团对大华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本公司对大华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金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诉四川立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立应公司”)、四川立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公司于2005 年10 月26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披露了《关于为关联方担保涉讼补充公告》,编号:2005-45,对本案的诉讼受理情况进行了说明。)

    1、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近日,本公司收到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金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诉立应公司、四川立信及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2、本案的基本情况

    2004 年11 月30 日,金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立应公司签订了《自营贷款合同》,约定由金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向立应公司贷款人民币12000 万元,期限6 个月,年利率为10%。同日,金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立信签订了《自营贷款保证合同》,约定四川立信为立应公司向金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借款12000 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04 年11 月29 日,本公司向金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证函,同意为立应公司向金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借款12000 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04 年11 月30 日金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按约将12000 万元人民币贷款发放给立应公司。立应公司未能按约履行还款义务,现尚欠金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2000 万元及利息7966666.67 元(利息计算至2005 年8 月16 止)。金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 年8 月19 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本案的判决情况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5)金中民二初字第316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立应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 日内返还金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2000 万元及利息7966666.67 元(利息计算至2005 年8 月16 日止,此后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2)四川立信及本公司对立应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上述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重庆市商业银行涪陵支行诉朝华集团、晶化石公司、四川立信、张良宾及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由晶化石公司和本公司共同承担朝华集团及其他担保人进行债务清偿后最后不足额部分债务的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招行涪陵支行诉朝华集团、四川立信、正东制药、西昌锌业、张良宾及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本公司承担朝华集团及其他担保人进行债务清偿后最后不足额部分债务的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上述两项判决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及具体金额将视朝华集团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担保人还款义务的履行情况而定。

    兴业银行重庆分行诉大华公司、建陶公司、朝华集团及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下达后,本公司不服判决已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金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诉立应公司、四川立信及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下达后,本公司不服判决已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本公司将对上述担保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该事件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无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本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 年11 月11 日





新浪财经声明:本网站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本网站并不保证其准确性,风险自负。

本页使用的数据由万得资讯提供。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4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

北京市通信公司提供网络带宽